民法典第 679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条是实践合同,款项的交付对于认定合同成立生效非常重要。现金交付难以“留痕”,尤其是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实际交付,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或微信的方式交付款项。若因特殊情况只能现金交付的,也要保留好现金来源证据或邀请见证人在场,并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
“借条” 的背后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涌入法院。司法实践证明,有很大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是由于借据、收据书写不规范造成的,为帮助减少纠纷,避免“踩雷”。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完美”借条的14个要素吧!
“完美”借条的14个要素
以借款合同或借条为宜
注意事项:不宜把“借条”写成“欠条”,也不要写成“收条”。
借条 | 欠条 | 收条 |
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债务有到期“还款(付息)赎条”义务的借款凭证,反映的是借贷关系。 | 欠条是交易后产生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凭证,证明其欠款事实,表明出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的义务。欠条反映的是欠款关系,其形成的原因既可以是借贷,也可以是买卖、承揽、劳资纠纷等其他法律关系。 | 收条是指债权人在收到钱款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反映的是给付关系,不反映债权债务关系。 |
注明借款用途,能够防止借款人以其他事由抗辩,如称是赌债、分手费等。
民法典第 679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条是实践合同,款项的交付对于认定合同成立生效非常重要。现金交付难以“留痕”,尤其是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实际交付,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或微信的方式交付款项。若因特殊情况只能现金交付的,也要保留好现金来源证据或邀请见证人在场,并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
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在借条中写明借贷双方的身份关系,有助于证明并非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
应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并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保持一致。司法实践中,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条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
借款金额应写明币种,同时书写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以免数字事后被篡改。
如为有息借款,对于利息计算标准应在借条中作出明确约定,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上限。
约定有还款期限 | 未约定还款期限 |
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 当事人可随时要求还款,3年诉讼时效从宽限期届满日开始计算 |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为限。
借贷纠纷发生后,出借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往往会产生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有必要在借条中事先明确这些费用由违约方负担,以减少损失。
民间借贷案件普遍存在被告“送达难”的问题,法律文书往往由于“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法院不得不穷尽送达方式后公告送达。但当事人如在借条中事先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该约定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人民法院根据该地址送达的法律文书即使被拒收或被退回,也视为送达。
民间借贷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十分常见。但因微信尚未全面实名认证,如何证明相应微信号是由借款人本人使用,成为了关键问题。如在借条中直接约定借款人的微信号,即可避免日后因此产生争议。
借款人应当签名捺印,附上身份证号码,并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保持一致。如为夫妻共同借款的,切记“共债共签”。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借款有保证人的,应注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将被认定为一般保证。对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也应有明确约定,出借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躺在权利上睡觉”。